新华网上海12月21日电(记者黄安琪)“当AI行为造成严重危害时,责任链条应如何追溯?是追究设计者的算法缺陷责任、生产者的生产缺陷责任、使用者的不当应用责任,还是监管者的失职责任?”在日前举行的第十六届博和法律论坛上,来自理论实务界专家学者就相关话题展开了探讨。
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、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表示,如何填补传统刑事法律理论与新型经济形态、技术应用间的衔接空白;如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满足涉新质生产力案件的办理需求;如何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对新兴技术成果的保护范围、力度及响应速度;如何在刑事侦查、辩护、审判中合理应用法律科技工具,都亟待探寻答案。
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、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长应培礼表示,刑法必须在“保障社会安全”与“促进创新发展”之间寻求平衡,既要避免过度干预阻碍创新活力,又要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。
“一方面要通过明确刑法保护边界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从而有效保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。”应培礼说,另一方面,刑事手段的运用必须保持谦抑与审慎。在新兴产业领域,许多技术应用尚处于探索阶段,法律性质和社会风险有待观察。刑法应避免过早、过宽地将尚不明确的行为予以犯罪化,从而防止刑法成为阻碍技术探索和产业创新的“绊脚石”。
“我认为,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应对的,不是新问题,而是旧问题的新表现形式,比如网络犯罪中犯罪场合的变化、行为表现和风险的变化等。”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思维认为,这也意味着刑事司法实践理念将从稳定转向应变,事后回应向事先预判,消极向积极转变。“未来,针对新型案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,法律解释、跨领域协作、行业融合等必要性要愈发凸显,也是法律从业者努力的方向。”王思维说。
专家们普遍认为,数智时代的数据安全与数据犯罪治理困境突出,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核心要素,其采集、存储、流通、利用过程中的法律边界模糊,数据泄露、非法交易等犯罪行为的打击与防范面临技术与法律双重挑战。
应培礼介绍,当下我国对数据犯罪的规制模式是权利保护模式,体现为“刑法先行”的规制理念和“绝对权”的保护模式。“这一规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刑法对于数据安全的保护,但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数据概念和数据安全法益的扩大化,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要求。”为此,他建议,应当面向数字经济时代对于数据安全与流通的需要,重新构建与之适配的刑事规制体系。可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刑事保护机制,对核心数据、重要数据与一般数据进行差异化刑事规制,确保保护力度与数据价值、风险等级相匹配。(完)

